界面新聞記者 | 孫藝真
監事會加速謝幕,審計委員會登場。
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出現撤銷監事會的浪潮,上市公司紛紛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整,并披露了審計委員會的工作細則。
根據證監會公布的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其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隨著截止日期臨近,近期,A股上市公司正批量撤銷監事會,由審計委員會接任職權。僅10月29日盤后,發布關于取消監事會相關公告的A股上市公司就超過30家。
界面新聞根據wind及公司公告不完全統計,自今年2月,山東上市公司聯科科技(001207.SZ)成為A股首家取消監事會的上市公司,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800家A股上市公司宣布取消監事會。

與之相應,擬IPO企業的公司治理也受到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重視。界面新聞注意到,近期,在滬深交易所發布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對擬IPO企業的監事會調整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
滬深交易所在上述文件中指出,當前,在審且預計于2026年1月1日之前能夠完成首發上市的企業,在審期間可以適時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不做強制要求,但上市后應符合上市公司內部治理要求,不晚于2026年1月1日完成調整。同時,2026年1月1日之后新申報或者仍然在審的企業,應當在上市前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
有受訪者認為,此舉不僅是對相關中介機構工作規范的進一步細化,也釋放出擬IPO企業的公司治理標準參照上市公司執行的信號。
“為平穩有序完成公司治理過渡,避免影響上市進程,建議在本所審核階段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交易所明確。
有華東地區資深保代王偉(化名)在受訪時向界面新聞指出,“這次滬深交易所相當于是明確了擬上市公司監事會調整的時間點要求,雖然不是突破性的規定,但是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應該怎么做,以及作為中介機構怎么做,例如,中介機構應就此事發表意見等工作細節。此次明確的意義主要在于,擬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參照上市公司執行,擬IPO企業的公司治理不能留于紙面。”
界面新聞注意到,事實上,在此次交易所文件發布前,已有多家擬IPO企業已著手對監事會進行了調整,其中,也包括一批IPO剛剛被受理的企業。
據界面新聞不完全統計,10月21日,宇樹科技IPO輔導機構中信證券近日提交了“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第一期)”,其中提及,“在本期輔導過程中,宇樹科技召開2025年第五次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取消公司監事會的議案》等議案”;正在籌備北交所IPO的實華股份也于10月27日披露稱,輔導期內,該公司取消監事會,并補選職工代表董事,導致接受輔導人員發生變動;今年9月29日創業板IPO申請剛剛被受理的萊普科技,早在6月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取消了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10月10日IPO申請被受理的企查查也早在9月取消了監事會。
“事實上,上市公司選擇取消監事會的深層商業邏輯和治理動因還包括提高決策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強化董事會的監督職能、適應國際治理模式。” 除制度要求這一直接原因外, 康德智庫專家、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劉誠冬向界面新聞談到。
將監督職能從監事會轉移至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被視為改革的核心。審計委員會與原有的監事會有哪些根本性不同?審計委員會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部分上市公司近期披露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提議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等。
《公司法》關于審計委員會職權及其行使方式的規定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成員為三名以上。其職能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監督權、人事監督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權力、提案權、提起代表訴訟權等。
劉誠冬律師向界面新聞表示,二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人員構成、職能焦點和工作機制上:“審計委員會通常由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組成,他們具備專業的財務和管理知識,且與公司保持獨立性,能夠提供更專業的監督。而且,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主要集中在財務報告的監督、內部控制的審查以及風險管理的評估等方面,監督重點更加明確和集中。作為董事會的一部分,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更加貼近公司的決策過程。監事會的監督則更多依賴于事后審查和報告,與公司運營的融合度較低。”
從職權范圍來看,商業戰略咨詢專家霍虹屹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認為,較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替職權之后,則更加聚焦于公司財務報告、會計披露、內部控制、獨立審計、關聯交易等領域,還可能參與到董事會對經理層的選任、變更建議、審計機構聘任、更換、重大財務決策或內控缺陷整改監督等。
“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的監督維度從‘董事會以外、較為宏觀’的監督,向‘董事會內部、財務+內控+風險’的精細化監督轉變。”他指出,“不過,治理模式的變化也需要時間、需要企業文化與制度資源的配套,需防范監督機構職責模糊、職責交叉、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