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白家犯罪集團案。對白所成、白應蒼、楊立強、胡小姜、陳廣益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對李福壽、李志德2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郭建政、潘憲等5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對李龍華、羅文鼎等9名被告人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應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驅(qū)逐出境等附加刑。
長期以來,緬北果敢自治區(qū)以白所成等為首的多個犯罪集團大肆組織開設詐騙窩點,公開武裝護詐,針對中國公民瘋狂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詐騙數(shù)額巨大,同時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新京報2023年12月曾發(fā)文介紹,緬北地區(qū)因其特殊的歷史、政治、地理原因,長期處于武裝割據(jù)局面。網(wǎng)上所稱的白所成等四大家族,就是在此大背景下崛起。白所成是果敢自治區(qū)政府原主席,長子白應能掌管緬甸百勝集團擔任董事長,二兒子白應蒼原是果敢財政局副局長和果敢自治區(qū)民兵大隊隊長。
白所成從1965年“果敢王”彭家聲打游擊起,就追隨彭家聲,曾擔任果敢同盟軍副司令。2009年8月,彭家聲等被驅(qū)逐,白所成自任果敢自治區(qū)主席,隨后果敢進入被所謂四大家族控制的時代。近年來在電詐圈聞名的百盛園區(qū)、蒼勝科技園區(qū)等都為白家所有。園區(qū)主要由白所成的兒女白應蒼、白應蘭等打點,白所成本人通常隱身幕后。
白應蒼曾在央視報道中坦白,“(白家)在果敢綜合實力絕對是排第一的,不管說劉家多有錢,魏家多有權(quán),大家都不認,都認我們白家。我們白家當時在政、軍這兩界里面都是屬于最大的,包括很多部門,要請示也只會請示我們白家。因為我爸在果敢、在緬甸的影響力,我們就在這棵大樹下面各自發(fā)展各自的生意,受他的庇護。”
2023年12月10日,公安部發(fā)布消息,在掌握相關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的基礎上,遼寧、福建、重慶等地公安機關決定對白所成、魏懷仁、劉正祥等10名緬北果敢自治區(qū)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重要頭目進行公開懸賞通緝。2024年1月,白所成、白應蒼等白家犯罪集團多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國。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7月11日發(fā)布消息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對長期盤踞緬北果敢,依托武裝力量,大肆實施主要針對中國境內(nèi)公民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的白家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白所成、白應蒼及其他重點涉案人員等21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以涉嫌詐騙罪等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9日至22日,深圳市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白家犯罪集團案。
法院最后經(jīng)審理查明,以白所成、白應能(另案處理)、白應蒼等家族核心成員為首要分子,以李福壽等家族成員、親信下屬及李龍華等武裝頭目為重要成員的白家犯罪集團,利用白家家族在緬甸果敢地區(qū)的影響力,依托家族武裝力量,通過自行修建、合作開發(fā)等方式設立百勝賓館、騰龍一號樓、蒼勝科技園等41個園區(qū),招攬、吸引楊立強、潘憲、鄢杰峰等多名“金主”入駐并提供武裝庇護,伙同“金主”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開設賭場、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敲詐勒索、組織、強迫賣淫、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涉賭、詐等資金290余億元,造成6名中國公民死亡、1名中國公民自殺、多名中國公民受傷。此外,白應蒼還結(jié)伙販賣、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約11噸。
深圳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白所成、白應蒼等人組織、領導、參加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2項罪名。法庭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25年10月15日,公安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fā)文介紹,公安部部署開展打擊緬北涉我犯罪專項工作以來,中緬雙方通過警務執(zhí)法合作和一系列打擊行動,累計抓獲5.7萬余名中國籍涉詐犯罪嫌疑人,緬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團遭毀滅性打擊。在公安部統(tǒng)一指揮下,相關地方公安機關全力推進“四大家族”犯罪集團案件偵辦工作。目前,緬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團案已全部進入司法程序。
其中,明家犯罪集團案已經(jīng)宣判。2025年9月2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明家犯罪集團案。對明國平、明珍珍、周衛(wèi)昌、巫鴻明、吳森龍、傅雨彬等11名被告人判處死刑;對楊正喜、傅成志等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羅建章、邱智等11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對畢會軍、蔣吉等12名被告人判處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應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驅(qū)逐出境等附加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