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孟俊華 趙榮美 王 進
2025年5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5〕650號,下稱650號通知)。
雖然650號通知有其積極意義,但作為國家級文件出臺后,預期的政策效果不足(參見《電力大戰 ?:650號通知,綠電直連落地?》,能真正落地的綠電直連項目預計將寥寥無幾。
為此,2025年9月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192號,下稱1192號文)。
隨之,網絡好評如潮,被贊為電力政策史上最強“補丁”,不但補上650號通知的漏洞,而且還補上了爭議最大、影響深遠的136號文件的短板。
2025年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

從政策研究的角度,大家希望看到:
650號通知給業界畫了一個綠電直連的“大餅”,1192號文能否將這個“大餅”烤出來?
136號文件導致新能源,特別是光伏電站,投資積極性斷崖式下降,1192號文是否有緩解之效?
2025年4月11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1192號文是否有助于推進落實?
2021年3月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有效期五年快到了,至今未能實質性落地,1192號文能否補臺?
另外,1192號文本身有沒有漏洞,是否需要繼續打補丁?
1192號文亮點何在?
1192號文,全文四個部分,亮點匯總如下:
(一)強調綠電就近消納:文件開宗明義,“發展新能源就近消納,是促進新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徑”,就近消納,不僅是重要途徑,更應該是主要途徑。
(二)明確電網公共屬性:文件第一部分的標題是“公共電網提供穩定供應保障服務”,明確電網的“公共性”。
(三)確定受益負擔原則:文件第二部分提出“就近消納項目公平承擔穩定供應保障費用”,確定“誰受益、誰負擔”原則。
(四)首創 “單一容量電價”:按接入電網容量繳納費用,替代傳統按電量收費模式,并給出計算公式,
容(需)量電費 = 現行政策容(需)量電費 + 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 × 平均負荷率 × 730小時 × 接入公共電網容量。
(五)維護平等電力市場:文件第三部分標明“就近消納項目平等參與電力市場”,并指出“項目與其他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具有平等市場地位,原則上作為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
(六)清晰輸送物理界面:電源、負荷、儲能等需作為整體接入公共電網,形成明確的物理與安全責任分界點,電源需接入用戶側產權分界點。
(七)關鍵環節精準計量:電網企業在發電、儲能、并網等關鍵環節安裝計量裝置,實現全流程電量數據可追溯。
(八)激勵自我平衡能力:通過價格信號倒逼項目提升源荷匹配度,例如配置儲能、建設微電網或接入虛擬電廠,降低對公共電網容量依賴。
以上八個方面都是此文件的亮點,但由于字數太少,解釋缺乏,帶來一系列疑問,以至于網文各自解釋,莫衷一是。
1192號文有何疑點?
1192號文全文共1477個字符,惜字如金。由此,有不少疑點。
(一)比例嚴格限定,為何?
1192號文指出,“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于35%”。
就單個項目而言,
其自發自用電量既要≥60%*總發電量(1)
又要≥30*總用電量(2025-2029年)(2)
≥35%*總用電量(2030年起新增項目)(3)
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項目與電源必須在規模上般配,簡單從數字上看,60%*總發電量≤項目年總用電量≤333%*總發電量(2025-2029年)(4)
60%*總發電量≤項目年總用電量≤286%*總發電量(2030年起新增項目) (5)
那么,如果項目用電量太小,小于(4)中的60%*總發電量,綠電電源可不可以隔墻售電?或者說,多個用電方可否組織起來作為一個整體,以滿足(4)的條件?
同樣,如果項目用電量太大,遠大于(4)中的333%*總發電量,可不可以有多個綠電電源來供電?以滿足(4)的條件?
限定比例(4)及(5),無疑將剔除大批的綠電直連項目,其依據在哪里?如果市場有需求,價格也合適,比例之內的綠電進入市場,既套了利,又平衡了市場,這不是建設統一電力市場支持并鼓勵的方向嗎?
有評論指出,限定比例是“遏制企業投機和套利”,市場機制不就是鼓勵各主體利用價格機制去投機和套利嗎?投機不就是把握機會,套利不就是賺取差價嗎?如果遏制合法合理的投機和套利行為,人為限制合法的綠電進入電力市場的峰段套利,那就是否定市場經濟,哪里還能推動和建設統一大市場呢?
(二)項目及用戶側,何解?
1192號文明確,“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
這里的“就近”,是多近?是物理距離,還是特定的電壓等級范圍?
這里的“項目”,是單數還是復數?只是一個工程項目,一個企業,還是一組企業,甚至一個用電的產業園區?
這里的“電源”,是單數還是復數?只是審批的單一項目電源,一批電源,還是一個大產業園區的所有電源,甚至一個綠電聚合商?
這里的“用戶側”,是單數還是復數?只是一個單一用戶,一個企業集團,還是一批企業,甚至售電公司眾多用戶側組合?
如果嚴格限定一個單一電源直連一個單一用戶(即“一對一”),故事雖然很簡單,但滿足條件的案例將比較少。如此,“一對多”模式的隔墻售電及“多對一”和“多對多”模式的源網荷儲,都將無法落地。沒有綠電在微網或者配網范圍內的市場交易和自由流動,關于推進虛擬電廠的357號文,或將成為一紙空文。
(三)月度容量電費,何來?
1192號文創新地提出了單一容量制電價,按接入電網容量繳納費用,計算公式為:
容(需)量電費 = 現行政策容(需)量電費 + 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 × 平均負荷率 × 730小時 × 接入公共電網容量。(6)
計算公式究竟從何而來?其計算依據何在?
月度容量電費,區別于電量收費模式,收入全部交給電網企業。那么,容量電費的收費依據,應該基于相關備用容量的電力設備投資總額、折舊年限及運維成本等因素(即投資折舊法),而不是來源不明的計算公式。
以上二種收費方式,電網收費金額大大不同。
作為公共屬性的自然壟斷企業,其收費標準應該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公開聽證,在上中下游市場各方主體利益有所保障的前提下,保證公共機構的正常利潤。
投資折舊法,由主管部門核定合理的投資總額、折舊年限和運維費用等,厘定市場各主體(包括電網企業)可以接受的收費標準,保證電網企業合理的投資回報。
那么,以上計算公式下,電網企業對容量設備的投資回報究竟如何?是虧損,合理回報,還是超額利潤?
這一計算公式是否需要公開聽證?
另外,容量預先確定后,容量電費一般得預先繳納。在容量限度內,市場購買的電力應該保證會輸送到用戶側。也就是說,容量電費類似于“保險費”,用戶在“保障”(容量)范圍內,應該隨時享受到相應的電力服務。由于各種意外,包括運營事故,導致用戶不能享受容量限度內的電力服務,電網企業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只收錢不擔責?
1192號文“補丁”奏效?
現有相關政策解讀比較一致地認為,1192號文為中國電力政策史上最強“補丁”。補了650號通知、136號文件、357號文,還是2021年的280號文,甚至統統補上了這些政策的漏洞?
(一)650號通知,補得如何?
2025年5月的650號通知,即《關于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推動綠電直連有非常積極的貢獻,但“一對一”模式、自用及總用電比例的限定、電網四項費用的強制繳納等規定,無疑增加綠電直連的運營成本和投資風險(參見《電力大戰 ?:650號通知,綠電直連落地?》,大大降低政策的實際效應。
“一對一”模式能否突破到“一對多”、“多對一”或“多對多”模式,1192號文沒有明確肯定,也沒有明確否認。業界惶惶,實踐中估計也將千奇百怪,困難重重。
1192號文繼續強化自用及總用電比例的限定,即上文的(1)-(5)的不等式,無疑限制了更多的項目落地。
收費辦法重大突破,創新的計算方法(6)取代了必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四項費用,讓“一對一”的綠電直連項目有另一個付費模式選擇,大大有益于少數綠電直連項目的落地。
是否有利于推動大部分綠電直連項目的實施呢?
由于諸多限制仍在,大部分綠電直連項目的運營成本和投資風險仍然偏高,少數項目可以落地,大多數項目還需要更強更全的“新補丁”。
(二)136號文,補得如何?
2025年2月的136號文,即《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強制推進所有新能源電力進入市場。新項目幾乎不再“保量保價”,原有項目可享受原有“保量保價”的基本利益,但須進入市場。
在電力市場不完善、機制有缺陷的背景下,新能源電力全部入市后,新能源電站投資的不確定性增加,新增項目總體收入下滑。結果必然是,新能源電站投資大幅下滑,其中,光伏電站投資將斷崖式下降,產業鏈供過于求矛盾將更加激化(參見《電力大戰 ?:政策密集出臺,市場何去何從?》)。
各省市自治區136號文地方政策紛紛出臺,一些地區光電的新一輪機制電價滑落到0.2元/千瓦時上下,幾乎為煤電基準價的一半,行業上下一片“哀嚎”。
1192號文推進新能源就近消納,但實際能通過的落地項目不多,對新能源電站投資大幅度下滑的彌補,特別是光伏電站,只是杯水車薪。
相比,容量電費模式下,項目將擴大儲能的投資以減少對容量的需求,降低每月的容量電費。然而,強制配儲已經全部取消,各地電價政策波動導致的套利空間收窄,用戶側儲能還沒有穩定的盈利模式。以上儲能電站投資的沖動遠遠彌補不了儲能電站新增規模的下滑。
可見,1192號文有利于就近消納新能源項目及用戶側儲能,但項目落地的種種限制,決定了對新能源電站(特別是光伏和儲能)的作用積極但效果有限,填不了136號文留下的大坑。
(三)357號文,補得如何?
2025年4月的357號文,即《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為虛擬電廠的發展描繪了藍圖,“到2027年,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機制成熟規范,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健全完善,全國虛擬電廠調節能力達到2000萬千瓦以上;到2030年,虛擬電廠應用場景進一步拓展,各類商業模式創新發展,全國虛擬電廠調節能力達到5000萬千瓦以上”。
357號文從定義定位、推動發展、持續提升、完善機制、提高安全、標準體系及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詳盡的部署和安排。
遺憾的是,357號文就虛擬電廠的三個核心問題避而不提:一是作為虛擬電廠基礎的平衡基團(或平衡單元),要不要涉及并設計進去?二是虛擬電廠所有參與主體內部的電力交易和調配,誰來推動并執行?三是微網到配網范圍內的“一對一”模式的綠電直連、“一對多”模式的隔墻售電、“多對一”和“多對多”模式的源網荷儲等“小微市場”新型模式,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授權以及公允的輸配、容量及輔助價格明示(參見《電力大戰?:虛擬電廠熱潮,為何難以落地?》)?
1192號文對以上第一和第二個核心問題沒有涉及,對第三個核心問題,看似通過容量電費得以解決,但并沒有明確“一對一”以外的可能性。
業界期待,1192號文至少能補上357號文上述的第三個核心漏洞。
(四)280號文,補得如何?
2021年3月發布的280號文,即《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期望在區域(省)級、市(縣)級及園區(居民區)級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各種模式;并以風光儲一體化、風光水(儲)一體化、及風光火(儲)一體化等不同的組合推進多能互補,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理想很豐滿。
遺憾的是,現實很骨感。無論是存量新能源項目,還是增量一體化項目,推進過程困難重重。政策五年有效期快到了,絕大多數項目依然停留在PPT階段。極少數自稱的源網荷儲一體化或多能互補項目,也遠沒有達到政策的預期目標。
1192號文通過容量電費設計的創新,明確了符合“一對一”規則的綠電直連項目具有推進的可行性,但“多對多”模式的源網荷儲一體化及多能互補項目,還需等待進一步的通知,或者另一個“大補丁”。
所以,1192號文給了280號文一個“窗口”和期待。
1192號文后續期待?
650號通知出臺才三個月余,1192號文即印發。
1192號文既對650號通知的短板和漏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很及時也很必要,又對136號文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所緩解和安慰,還對357號文,甚至2021年的280號文的一些短板有一定彌補。“補漏洞、補短板”的正面意義非常重要,未來更值得期待。
(一)嚴格的比例限定,是否可以去除?
既然新能源電力已經全部進入市場,何必人為設定不等式(1)-(5)?應該讓市場決定其電力留下來自用,還是滿足外部需求。讓電力發揮最大的市場價值,這不正是中央高層推進的全國統一的市場場景嗎?
甚至,分布式光伏單個項目6MW的規模限制,是不是也應該取消?
(二)“多對多”綠電模式,是否可以明示?
“多對多”綠電模式,不存在任何技術障礙,何不一步到位推進落實?
“多對多”模式,不僅可以促進新能源發電大規模就近消納,而且有利于源網荷儲充、多能互補、虛擬電廠等新型模式的商業化落地,有“萬利而無一害”之功效。
雖然電網企業的收入減少,但其新增投資規模、經營成本及輸配風險也會下降。再說,作為公共機構,電網企業的收入高低不應該作為其經營績效的考核指標,反而,新能源消納比例及新能源電力的滲透率應該作為其主要考核指標,不僅考核總公司,更應考核各級電網企業,特別是縣區級的配電網機構。
(三)月度容量制電價,是否可以重算?
在電力市場化比較發達的國家,輸配分開并獨立經營是標準配置和基礎前提。
中國2002年的電力改革,輸配分開也是必選須的核心項,然而,改革到一半就戛然而止,之后所有的電力改革方案和規劃宏圖均繞過這一核心議題。
如果輸配分開并獨立經營,今天碰到的電力市場大多數難題都將迎刃而解,各類新型模式均能有效落地。
在輸配一體化模式的剛性前提下,1192號文創新提出的容量制電費方案,無疑是迄今為止的最佳選擇,只是,容量制電費的計算方法需要符合實際投資,讓電網企業具有合理的盈利,不能虧損,也不能暴利。
最合理的計算方式是核定投資總額、折舊年限和運維費用等,并經過公開聽證,確保電網企業的合理利潤。
(四)電力法沖突之處,是否可以澄清?
顯然,1192號文、650號通知、357號文,以及2021年的280號文都與現有的《電力法》相沖突。政策碰到法律,以法律為準繩,還是以政策為準則?
這就可以理解,以上這些文件為什么在基層難以推進和執行。好的政策碰到法律之墻,是難以突破的。
《電力法》的廢改立需要時間周期。政策是否需要緊急澄清,以上綠電新型模式,雖然違反了現行的《電力法》,但不允許日后追究、追查或清算,以政策為上位、為優先,讓投資人與參與方沒有后顧之憂。
歐盟整體,風光滲透率超過28%,綠電價格偏高,投資還享受補貼,棄風棄光率很低。相比較中國,風光滲透率剛過18%,綠電價格成了煤電基準價的一半,新增項目早沒有了補貼,棄風棄光率還越來越高,某些地區甚至超過30%。
何故?這么好的綠電,這么便宜,還這么浪費?
歐盟及電力市場化較發達的國家無不采取“輸配分開并獨立經營”模式,在系統安全、峰谷調節、利益沖突處理、公平市場競爭機制、新能源高比例就近消納、新型電力模式如虛擬電廠應用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輸配一體化模式與公平市場競爭機制、新能源高比例就近消納、“多對多”的新型電力模式等難以兼容,這就可以解釋,中國風光滲透率剛到18%,各地新能源電力(包括大基地和各類分布式)的消納就出現高比例的預警和“紅燈”。
配合新能消納之窘境,相關部門匆忙出臺136號文件,給新能源電力發展急踩剎,大降溫,產業嚴重供過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一半以上的光伏制造業將為此“犧牲”。
與“輸配分開并獨立經營”模式相比,輸配一體化模式是否也具有一些優勢,甚至整體優越性,以提升為“中國特色”?
1192號文提出的容量制電價是一個創舉,這一創舉是否能支撐起輸配一體化模式的整體優越性?
在全國統一電力大市場推進過程中,需要去除人為設定的綠電自用規模和比例,從“一對一”擴展到“多對多”模式,根據投資、成本和折舊等合理因素重新核定容量制電價,加快能源轉型步伐,夯實新能源高比例下的電力安全和能源安全,緩解各項政策帶來的負面效應,以證明輸配一體化模式下容量制電費的“中國特色”具有整體優越性。
我們期待“中國特色”的電力模式更有優勢,更加可持續發展,能為碳中和的明天撐起那片天。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作者供職于國合能源研究院,該機構專注于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氣候變化及零碳園區等相關領域的深度研究、評估和咨詢。)


